2014年5月1日 星期四

案情摘要

一、案情摘要

  發明人何弘楷先生獲得「活魚展示之綁束方法」專利證書,得到專利後,委託律師發函各漁市場,指控漁民三十多年來使用的活魚展示綁法已有專利,在未授權下不得使用;漁民百思不解,活魚綁法幾代相傳,何來專利之有?  
  本發明之活魚綁束方法,乃係藉一繩體綁束活魚頭部前端之嘴部,在繞綁魚活魚的尾部上,使活魚身部呈彎折狀,在不傷害活魚的情況下,方便活魚展示,並有效延長活魚展示時間,且在展示外觀上因完全沒有被破壞,以致於更能提高其展示的品質及效果,對於業者而言誠為極佳理想之綁束方法者。

二、案件時間表
 
時間
事件
2001/08/09
專利申請日
2002/11/11
專利公告日
2003/05/01
核發專利證書目錄—專利權類別:發明
2004/08/01
公告舉發成立/不成立案件—舉發不成立
2005/10/21
公告舉發成立/不成立案件—舉發成立,應撤銷專利權
2006/03/21
公告專利證書作廢—專利權撤銷確定

專利權始日:2002/11/11   
專利權止日:2021/08/08
撤銷日期:2005/09/2

商務

案情簡介

  • 發明人:何弘楷
  • 舉發人:鄭登溪、曾鳳宮、葉南解、劉宗欽、周枝旺、鄭鏡清、鄭進春 、洪素貞、蔡仲仁、黃俊發、方祥安、黃明春
  • 舉發原因:
    1. 由於南台灣各漁會紛紛收到法律函,指控漁民三十多年來使用的活魚展示綁法已有專利,在未授權下不得使用;漁民百思不解,活魚綁法幾代相傳,何來專利之有?
    2. 舉發人等於93年12月20日至經濟部訴願審議委員會進行言詞辯論時示範數種習用綁魚方法,其中包括使用細繩以活結套束活魚之嘴邊骨或以穿引針穿刺後,再將細繩綁束於魚尾,讓魚體頭尾均向上彎折之方法,並稱該方法於業界所習用已達十幾、二十年。
    • 舉發結果:此專利違反核准審定時應適用之第20條第2項之規定,發明係運用申請前既有之技術或知識,而為「熟習該項技術者」所能輕易完成時,雖無前項所列情事,仍不得依專利法申請取得發明專利。此活魚綁束方法於2006年撤銷專利權。
    專利規費

    • 發明申請舉發$ 10000 
    • 發明申請再審查$ 8000 

    科技

    比較傳統與新發明技術之不同


    圖片
    技術說明
    傳統綁魚法

    此種方法為了能使客戶方便選魚,所以展示使用的水桶體積往往較小,然而,由於活魚的活動力非常強,且客戶在挑魚時均會碰觸取魚,因此,活魚在展示過程中,常常受到驚嚇而四處亂竄跳動,導致相互推擠碰撞致使其上鱗片容易脫落,如此,活魚的品質將會因鱗片的脫落而大打折扣。

    此種習用活魚綁束法雖然可以達到展示目的,但其綁束方法並非理想,主要是因為魚販都會將活魚的魚鰓及嘴部穿透破壞,導致在展示上雖然魚仍是活的,但事實上卻已經受傷了,以致於展示中的活魚因受傷而僅能存活約1-2小時
    新發明方法

    本發明採用之綁束方法中該繩體並未穿過活魚的任何部位,而是綁於活魚之嘴邊骨,因此,活魚並未有任何部位受到刺傷或損壞害,並且,其存活的時間可以達到56小時左右,甚而更久,比傳統習用的穿刺綁束法約可延長活魚存活的時間數倍左右

    本發明之活魚綁束法,不但綁束過程快速方便,亦可達到相同展示及延長展示壽命之目的,且此種綁束方式可以適用各種不同魚種,尤其對於一些沒有嘴邊骨的活魚,即可採用此綁束方法,對於業者而言誠為極佳理想之綁束方法者。

    管理

    一、法律見解

      若舉發人在缺乏有效證實的情況下,僅以前揭之數張不具日期的模糊照片與事後幾只特定機關所為之回覆函件等不具證據力的文件,便欲推翻本案之專利主張,則已有濫加舉發之嫌,對於費盡心思創作本案之創作人而言,亦未見公允,況且,若僅憑上述照片與證明函件,即可否定本案專利之正當性與合法性,而不需針對專利所主張之技術內容作詳細比對或提出有效之時間佐證,則此惡例一開,屆時,所有專利權將會面臨許多不肖舉發人依樣畫葫蘆而被輕易撤銷專利權,如此,將無法保障合法專利人應享有之權益與主張,而嚴重違背當初專利法制定之初衷與基本精神。
    二、訴訟技巧(如何把專利說成無效)

    1. 瞞天過海:作為證據的照片(如下圖)完全未揭露拍攝之日期,且無其他拍攝日期之佐證資料,因此如何認定在本案申請日前,該魚體綁束方法早已存在,為沿用已久之習知技術。
    2. 以假亂真:任何人均可依據本案所揭露之技術,在魚體上進行綁束固定,再將其拍攝作為證據,即使該照片上揭露日期,以現今各種拍攝器具,其拍攝日期均可透過調整加以改變,能完全排除事後拍攝的可能嗎?
    3. 自由心證:各漁會之公函雖言之鑿鑿,但仍屬於片片主觀自述之詞,且該等純文字記載之證明文件,並無相關聯性之佐證資料,更無任何結構圖揭露,可與本案之專利技術做比對,故難以判斷其真實性。






























    三、不具證據力之原因
    1. 證據一之照片係屬影本,在法律上不具效力,且,該照片中雖揭露有魚體被特定線體固定之狀態,但單從照片影本之揭露,並無法清楚看出魚體如何被固定,是單純的綁束或是有被穿刺綁束則不得而知,從中亦無法判斷其固定之過程與方法步驟,故無法與本案專利技術之綁束方法與步驟進行詳細之技術對,而不具證據力。
    2. 證據二至六為特定機關所為之證明文件,在廣大漁民之壓力下,其立場更難以保持中立,如何能確實做好查察驗證之工作,故其證明文件不具公信力,不足以採證。
    3. 證據六之證明書,其證明機關亦只有證明魚貨供應人係以傳統綑綁方式進行批售,而未對其所使用之綑綁方法與本案是否相同作出證明,故不具證據力。
    4. 證據二至六之證明文件,並無其他佐證資料可證明其與證據一之照片互為勾稽,故彼此屬於非關聯性證據,況且,證據一亦已證明不具證據力。

    *以上內容參考於當事人答辯紀錄

    三、相關法律條文

      專利法第20條第2項之規定,發明係運用申請前既有之技術或知識,而為「熟習該項技術者」所能輕易完成時,雖無前項所列情事,仍不得依專利法申請取得發明專利。

      依專利法第二十條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九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發明或新型在申請專利前已見於刊物或公開使用,應不視為新穎。但因研究、實驗而發表或使用,於發表或使用之日起六個月內申請專利者,不在此限。另,依專利法第二十條第一項第三款及第九十八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發明或新型在申請專利前已陳列於展覽會者,應不視為新穎。但陳列於政府主辦或認可之展覽會,於展覽之日起六個月內申請專利者,不在此限。

    專利公告全文





    舉發內容及參考文獻

    31  22  (2004/08/01) 公告舉發成立/不成立案件
    被舉發名稱
    活魚展示之綁束方法
    被舉發人
    何弘楷 先生
    舉發人姓名
    鄭登溪、曾鳳宮、葉南解、劉宗欽、周枝旺、鄭鏡清、鄭進春 、洪素貞、蔡仲仁、黃俊發、方祥安、黃明春
    舉發主文
    舉發不成立
    舉發理由
    一、系爭專利「活魚展示之綁束方法」申請日為9089,本局於91108日審定准予專利,其是否有應撤銷專利權之情事,自應以核准審定時所適用之901024日修正公布之專利法規定為斷,合先敘明。
    二、證據之公函雖可證活魚綁束方法使魚體形成彎折狀展示、批售,為傳統習用已久之方法,亦係以繩體穿刺綁束使魚體形成彎折狀展示、批售;然證據公函及舉發理由,均未詳細分析、說明其所稱傳統習用已久之方法究竟為何及與系爭專利有何異同?而由證據所揭示之活魚綁束照片,其繩體係由嘴部穿出而繞綁於魚體尾部,似系爭專利所載之習用方法,惟就照片外觀尚難明確判斷係束套綁束或穿刺綁束;況且,又無其他佐證可證明該證據一照片為證據二至六之公函所稱為傳統習用已久之方法,而舉發理由亦僅籠統地指稱系爭專利之魚體綁束方法為業界周知之習用方法,自不足以證明系爭專利不符專利要件。
    三、據上論結,系爭專利未違反核准審定時應適用之專利法第二十條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二項之規定,爰審定如主文。

    32  30  (2005/10/21) 公告舉發成立/不成立案件
    被舉發名稱
    活魚展示之綁束方法
    被舉發人
    何弘楷 先生
    舉發人姓名
    鄭登溪、曾鳳宮、葉南解、劉宗欽、周枝旺、鄭鏡清、鄭進春 、洪素貞、蔡仲仁、黃俊發、方祥安、黃明春
    舉發主文
    舉發成立,應撤銷專利權
    舉發理由
    一、本舉發案依經濟部94222日經訴字第09406122460號決定意旨重為審查
    二、舉發人等於931220日至經濟部訴願審議委員會進行言詞辯論時示範數種習用綁魚方法,其中包括使用細繩以活結套束活魚之嘴邊骨或以穿引針穿刺後,再將細繩綁束於魚尾,讓魚體頭尾均向上彎折之方法,並稱該方法於業界所習用已達十幾、二十年。
    三、由前述訴願人等與漁會相關代表前後所述之習用綁魚方法相同,在業界沿襲使用之時間亦大致相符,及其等示範綁魚方法之熟練程序,依經驗法則判斷,應可堪採為本件引證資料之補强證據。與前述訴願人等及漁會相關代表三者所述內容並無二致,亦可作為本件舉發證據之佐證。次查,依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項所述繩體之束扣部係束套於活魚頭部前端之嘴部預定位置上,2項則將繩體套束之部位限定在活魚嘴部上顎兩側之嘴邊骨,與訴願人等所述之習用的綁魚方法相較,幾近相同,而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3項所述繩體束於活魚頭部前端嘴部下顎之位置,與習用方法相較雖有些許差異,惟僅屬實際操作時因應活魚嘴部附近可套束部位之別,兩者均可達到固定活魚魚身,延長其離水後存活時間之功效,應屬運用申請前既有之技術或知識,而為熟習該項技術者所能輕易完成,不具進步性。」故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3項與舉發證據相較,不具進步性。
    四、至於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456(附屬項)所用以綁束之繩材以尼龍繩、塑膠繩或棉繩者亦為習用捆束之材料,為熟習該項技術者運用舉發證據之技術而能輕易思及並完成,亦不具進步性。
    五、又引證資料之補强證據(台北漁產運銷股份有限公司、南市區漁會、屏東縣東港區漁會於931220日至經濟部訴願審議委員會之陳述)已說明傳統綁魚方法如下:活魚先將魚嘴兩側按下,即有一塊嘴邊骨翹起,再用繩子一端以單活結鉤住嘴邊骨束緊,繩子橫越過魚嘴再綁束於尾部,使頭尾向上彎翹。該利用單活結結構作為綁束活魚之方法實已普遍使用、且為業界早已慣行多年之手段,故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7(附屬項)將繩體之束扣部設為可活動位移之活結以勾接、束緊於活魚之鰭部者,乃屬單活結結構技術之運用,而為熟習該項綁魚技術者所能輕易完成,當不具進步性。
    六、據上論結,系爭專利違反核准審定時應適用之第20條第2項之規定,受審定如主文。
    33  09  (2006/03/21) 公告專利證書作廢
    申請名稱
    活魚展示之綁束方法
    作廢原因
    專利權撤銷確定


    參考文獻

      1.經濟部智慧財產局資料檢索系統
       http://www.tipo.gov.tw/lp.asp?CtNode=6657&CtUnit=3197&BaseDSD=7&mp=1
      2.yahoo奇摩知識家
       https://tw.knowledge.yahoo.com/question/question?qid=1007090609357
      3.理律法律事務所
       http://www.leeandli.com/web/bulletin/artical.asp?id=611
      4.蘋果日報
       http://www.appledaily.com.tw/appledaily/article/headline/20030706/166534/
      5.財團法人溫世仁文教基金會
       http://www.ceolearning.org.tw/writings/paper.php?id=13565
      6.http://nccur.lib.nccu.edu.tw/bitstream/140.119/37152/7/96103007.pdf